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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全体中国人民

制宪权,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创设权力,是主权最高性与根本性的集中体现。在我国的法律理论与政治实践中,制宪权的主体问题具有明确的宪法基础和深厚的法理依据,其答案清晰地指向了国家的主人——全体中国人民。

从法理层面审视,制宪权是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代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一根本政治判断,从源头上确立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终极来源的地位。作为创制国家根本组织形态和根本制度的最高权力,制宪权自然归属于全体人民。这并非抽象的理论推演,而是我国政治生活的现实根基,体现了国家权力的人民性本质。

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全体中国人民

我国宪法的诞生过程,是人民行使制宪权的生动实践。以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例,其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性与广泛性。宪法修改草案经由全国各族人民长时间的深入讨论,汇集了社会各阶层的智慧与意愿。这种全民讨论的规模与深度,在世界宪法史上也属罕见。最终,宪法由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这个过程雄辩地证明,宪法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共同意志,人民是宪法制定与认可的最终决定者。

从宪法文本的明确规定来看,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处的“一切权力”,在逻辑上必然包含创设国家根本制度的制宪权。制宪权是其他一切国家权力得以产生和运行的逻辑前提与合法性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是宪法所授予的国家立法等权力,其本身的组织与职权亦由宪法所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据宪法行使权力的机关,而非制宪权的主体本身。制宪权先于宪法及常规国家机关而存在,它保留在作为整体的人民手中。

这一法理定位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它意味着我国宪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组织与职权的设定,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将制宪权牢固确立于人民手中,确保了国家根本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也为其与时俱进的发展完善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源泉。任何对宪法的修改与完善,都必须遵循宪法自身规定的程序,并最终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全体中国人民,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在宪法上有明确依据,在历史实践中有充分体现。这一根本原则,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石,确保了国家长治久安与繁荣发展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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