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征收并非简单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而是依据特定政策实行差别化计算,旨在平衡税收公平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此政策的核心在于设置了免税基数,仅对超出部分征税。

具体税率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该表为超额累进税率,目前分为七级。例如,对于超过免税基数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后续税率依次递增,最高为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计算时,需先将超出免税基数的补偿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对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税款计算。
这一计税方式体现了税收政策的调节功能。一方面,通过设定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免税额度,保障了大多数普通劳动者在遭遇劳动关系变动时能获得基本补偿,避免增加其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对高额补偿部分征税,符合量能课税原则,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发放经济补偿金时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劳动者应对此有所了解,以准确预估实际到手收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政策中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通常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等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具体标准需以所在地官方数据为准。该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者自行辞职等情况通常不适用此特殊计税方法。
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处理规则,是劳动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典型体现。它既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也考虑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境下的经济处境。相关各方应准确理解并适用该规定,确保法律执行的准确性与严肃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