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解释五》)的颁布,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对公司治理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提供明确的裁判指引。其内容虽篇幅精炼,但聚焦于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解释五》首先明确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相关规则。其核心在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平。根据规定,即使关联交易已履行信息披露、股东会同意等法定程序,若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股东仍可依法主张赔偿。这一条款实质性地强化了司法审查的介入空间,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通过形式合法的程序进行利益输送。它要求法院不仅审查交易程序是否合规,更需穿透审视交易对价是否公允、商业目的是否正当,从而平衡商业决策自主性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解释五》细化了董事职务解除后的补偿机制。针对无任期董事被提前解除职务的情形,司法解释确立了原则上应给予补偿的立场。这有助于厘清公司自治与董事合法权益的边界,鼓励董事勤勉尽责,避免其因正常经营决策风险而面临随时被无补偿解职的顾虑。当然,补偿的具体计算需结合合同约定、剩余任期、解职原因等因素综合判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在利润分配权方面,《解释五》为股东提供了更有效的救济路径。当公司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且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时,异议股东可请求法院强制分配。此规定剑指“长期不分红”的治理痼疾,尤其是针对那些盈利丰厚却利用控股地位长期不分配,变相压迫中小股东的行为。它为中小股东打破公司自治僵局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武器,但同时也设置了“滥用权利”这一严格前提,以防司法过度干预公司正常的商业判断。
《解释五》强调了纠纷解决中的调解优先原则,并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担保机制。鼓励调解有助于降低公司内部矛盾解决的成本,维护公司经营稳定。而诉讼费用担保规则的细化,则意在防止个别股东滥诉,在保护股东诉权与防止恶意干扰公司经营之间寻求审慎平衡。
总体而言,《公司法司法解释五》通过对关联交易规制、董事补偿、利润分配救济等关键问题的明晰,进一步织密了股东权利保护的法治网络。其出台回应了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体现了司法审判致力于促进公司公平、高效运作的价值导向,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