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是民事主体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引发的常见矛盾,涉及日常生活与生产经营的多个层面。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此设立了专门规定,旨在调和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与物的有效利用。
从法律性质上看,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限制与延伸。其核心在于,不动产权利人不能绝对地、排他地行使权利,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方造成妨害;而当其行使权利必需利用相邻不动产时,相邻方则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配置,体现了法律对“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贯彻,以及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

实践中,相邻关系纠纷类型多样。常见情形包括因通行、铺设管线等必要利用产生的纠纷;因通风、采光、日照受到遮挡引发的争议;因固体废弃物、有害物质、噪声、光辐射等不可量物侵入导致的侵害;以及因建筑物滴水、挖掘土地、建造修缮等施工活动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矛盾。这些纠纷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化邻里矛盾,影响社区稳定。
解决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循法定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准则。法律在界定权利义务时,优先考虑如何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与生活便利。其次是遵循公平合理的精神。这要求在处理具体纠纷时,综合考量历史习惯、损害程度、可避免性以及当地客观条件等因素,而非机械套用条文。最后是尊重当地习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善良风俗与地方惯例,可以作为确定各方行为边界的参考。
在具体纠纷处理上,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路径。权利人首先应尝试与相邻方进行友好协商,通过沟通明确问题所在,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协商是成本最低、最有利于维系长远关系的途径。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介入调解。这些组织熟悉当地情况,易于促成和解。
当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诉讼便成为最终的救济方式。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原告需对妨害事实、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将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现场勘查、鉴定意见等证据,对是否存在不法妨害、妨害是否超出通常容忍限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裁判。
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同样至关重要。不动产权利人在进行可能影响相邻方的活动前,应秉持审慎注意义务,提前进行合理规划与沟通。相关行政部门在规划审批、建设许可等环节,也应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减少潜在冲突。构建和谐的相邻关系,最终依赖于每位社会成员在行使自身权利时,都能秉持对他人的尊重与对法律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