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公有住房或私人租赁房屋的实务中,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是:当承租人去世后,其生前所承租的房屋能否作为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继承人能否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也牵涉到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与房屋管理政策。本文将从法律性质、相关规定及实践处理等层面进行探讨。
必须明确一个核心法律概念:继承的对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房屋的“承租权”或“使用权”,其法律本质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对房屋本身的所有权。承租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本身一般不被认定为可被继承的“财产所有权”。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合同权益。

这并不意味着承租人去世后,其亲属必然面临立即腾退房屋的处境。实际处理中,需要区分房屋类型和具体政策。对于公有住房(俗称“公房”),其租赁关系具有较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色彩。各地通常有相应的政策性规定。许多地方的管理办法指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定年限的同住人,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成员,在其去世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这种“变更”并非遗产继承,而是基于原有租赁关系的延续和主体变更,通常需要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并向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若家庭成员无法达成一致,产权单位有权依据规定指定新的承租人。
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租赁,则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消灭。但若与其共同居住的人(通常需为近亲属)在租赁期内继续实际使用该房屋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若未就此情形作出约定,共同居住人可尝试与出租人协商续租。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在尊重共同居住人利益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继续出租。这里的关键在于出租人的意愿和新的合意,而非对原承租权的直接继承。
有一种特殊情形值得注意:若承租的房屋属于“使用权房屋”,且该使用权可通过市场价转让(即俗称的“承租权转让”并已支付相应对价),该使用权在特定地方实践中可能被赋予了一定的财产权益属性。但即便如此,其处理依然复杂,通常需要参照当地具体司法实践和规范性文件,不能简单等同于所有权继承。
对于“承租人过世,承租房能继承吗”这一问题,直接的答案是否定的:房屋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被法定继承。但是,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的特定家庭成员,往往可以依据相关政策(针对公房)或通过法律协商(针对私房)来争取继续居住和承租的权利。整个过程并非遗产分割,而是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或新合同的订立。相关家庭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查阅租赁合同条款,了解当地住房管理政策,并通过家庭内部协商、与出租人或产权管理单位积极沟通来寻求解决方案,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