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房产中介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其收取的中介费用是服务对价的核心体现。我国对于房产中介费的收取,并未设定全国统一的固定费率或金额,其收费标准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相关行业规定与地方政策的共同规制,遵循“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的基本原则。
从法律性质上看,中介费属于居间合同的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意味着收费的核心依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居间合同。合同内容,特别是费用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并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条款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收费标准的具体形成机制上,目前普遍实行市场调节价。中介服务机构有权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需状况和竞争情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常见的收费模式有两种:一是按房屋成交总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此比例通常在1%至3%之间浮动;二是约定固定金额的服务费。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及数额,完全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必须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向买方、卖方或双方共同收取)等重要信息清晰、如实地告知客户,并写入书面合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尽管以市场调节为主导,但政府相关部门并非完全放任。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部分地方住房建设或物价管理部门会发布本地区的参考性收费标准或实施备案管理,以引导行业形成合理价格,防止出现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中介机构的价格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实践中,围绕中介费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常见争议点包括:交易未最终完成(如因贷款失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是否应支付中介费;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实或服务存在瑕疵时应否减免费用;以及是否存在巧立名目、捆绑收费等不合理现象。处理这些纠纷,首要依据是双方合同的约定。若合同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合理,则需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及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介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程度、其过错与交易失败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消费者而言,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应在委托前“货比三家”,了解当地市场普遍的收费水平和服务内容。务必签订书面合同,仔细审阅费用条款,明确收费项目、金额、支付条件及违约责任。付款后应索要正规发票。若遭遇价格欺诈或强制交易,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中介费的标准是市场机制与法律规制共同作用的产物。一个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清晰合理的收费规则、透明诚信的服务过程以及完善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各方主体均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规范合同明确权责,共同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